JT&N观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常见个税问题解答
在工作过程中,经常会有客户咨询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尤其是在企业经济性裁员、减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由于涉及到向众多企业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企业和员工方面对相关相关纳税问题都十分关注。
哪些收入属于应税所得
现实中,企业向员工发放的补偿费用,除经济补偿外,往往还有其他安置费、补助费、贡献奖、大龄员工补助费等。尤其在企业减员项目中,为了鼓励员工尽快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往往还会设立“签约奖”等鼓励性费用,向部分在企业规定期限内积极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员工发放。现实中,常有企业咨询上述不同名目的费用是否属于应税所得。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等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鉴于上述费用均系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部分,应当视为应税所得。
应按何种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共计11项纳税项目。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时,是否扣除住房公积金、保险基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个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简称“四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此处所称应予扣除的实际缴纳的“四金”,是指个人在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四金”,在计税时应据实扣除。个人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未实际缴纳的“四金”以及以后实际缴纳的“四金”,不得在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事实上,“四金”是一种历史说法,《社会保险法》出台后,规范的名称应当为“三险一金”。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在计算缴税基数时,应当在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减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员工承担的“三险一金”部分。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中企业承担的部分,不属于扣减项目。
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当月,企业向员工支付了工资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鉴于员工个人当月缴纳的“四金”已在员工工资总额中进行扣除,在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中不再扣减“四金”。
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1) 经济补偿在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征个税。以北京地区为例,2016年北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92477元,社平工资3倍为277431元,员工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低于277431元的 48 30500 48 14940 0 0 1159 0 0:00:26 0:00:12 0:00:14 2687 48 30500 48 14940 0 0 1076 0 0:00:28 0:00:13 0:00:15 2687 48 30500 48 14940 0 0 1003 0 0:00:30 0:00:14 0:00:16 2533 48 30500 48 14940 0 0 940 0 0:00:32 0:00:15 0:00:17 2533 48 30500 48 14940 0 0 884 0 0:00:34 0:00:16 0:00:18 2592 48 30500 48 14940 0 0 835 0 0:00:36 0:00:17 0:00:19 0 48 30500 48 14940 0 0 791 0 0:00:38 0:00:18 0:00:20 0免征个税。
(2)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计算步骤如下(以北京为例):
例如,一名在北京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在企业工作20年,取得经济补偿45万元,解除劳动合同当月缴纳“四金”5200元,企业当月未向其支付工资,则该名职工因取得经济补偿应当缴纳个税的计算步骤如下:
扣减社平工资3倍:450000-277431=172569元;
扣减当月缴纳的“四金”:172569-4500=168069元;
均摊到各月(超过12按12计算):168069/12=14005.75元;
计算每月应缴纳个税:(14005.75-3500)×25%-1005=1621.44元;
应纳税总额:1621.44×12=19457.28元。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个人在本企业实际工作年限,以12年封顶。关于12年封顶的相关规定,来源于最近被废止的原劳动部481号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481号文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不超过员工12个月工资。不过,企业因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经济性裁员支付的经济补偿,不受12个月工资上限的限制。
鉴于现实中,481号文规定的以员工12个月工资封顶的情况具有普遍性,因此,国税发〔1999〕178号文规定员工工作年限以12年为上限在当时具有合理性。然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除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高工资员工外,员工取得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再受12年上限的限制,实际取得的经济补偿可相当于数十个月的工资。在此情况下,计算缴税基数时再以12年作为上限,无形中增加了员工均摊到每个月的工资总额,提高了缴税基数,增加了员工税负,其合理性应当受到质疑。
笔者认为,在481号文已被废止的情况下,员工个人在企业工作年限以12年封顶已不再具有合理性,相关规定应当予以修订。
解除劳动合同后再受雇,如何缴纳个税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因种种原因,劳动者可能重回用人单位再次建立劳动关系。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是否需要单位代扣代缴
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退职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免纳个税。(减免税代码:05129999)
关于退职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部分员工领取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职费”的,历史上曾经出台过专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规定,员工取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退职费,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税。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上述规定已于2006年4月30日废止,故如员工领取的退职费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仍应将该笔退职费视为一次性补偿收入,并按前述步骤计算个人所得税。
因企业破产获一次性安置费,是否缴纳个税
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税。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之道”)
JINCHENG TONGDA & NEAL